4 基本规定
4.1 一般规定
4.1.1 博物馆建筑的功能空间应划分为公众区域、业务区域和行政区域,且各区域的功能区和主要用房的组成宜符合表4.1.1的规定,并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。
表4.1.1 博物馆建筑各区域的功能区和主要用房的组成
注:1 当综合类博物馆、科技馆等设有自然部或存有自然类藏品时,可按自然博物馆的要求设置相关用房;当技术博物馆、科技馆等存有科技类文物时,可按历史类博物馆的要求设置相关用房。
2 当艺术类博物馆的藏品以古代艺术品为主时,其藏品库区的用房组成可与历史类博物馆相同。
4.1.2 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根据工艺设计的要求确定各功能空间的面积分配。陈列展览区、藏品库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按表4.1.2的规定,并应通过工艺设计确定。
表4.1.2 陈列展览区、藏品库区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
注:科技馆通常将展览用房与教育用房合称为展览教育区,因此面积比例按展览教育区列出。
4.1.3 博物馆建筑的藏(展)品出入口、观众出入口、员工出入口应分开设置。公众区域与行政区域、业务区域之间的通道应能关闭。
4.1.4 博物馆建筑内的观众流线与藏(展)品流线应各自独立,不应交叉;食品、垃圾运送路线不应与藏(展)品流线交叉。
4.1.5 博物馆建筑的藏品保存场所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饮水点、厕所、用水的机房等存在积水隐患的房间,不应布置在藏品保存场所的上层或同层贴邻位置。
2 当用水消防的房间需设置在藏品库房、展厅的上层或同层贴邻位置时,应有防水构造措施和排除积水的设施。
3 藏品保存场所的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线穿越。
4.1.6 公众区域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当有地下层时,地下层地面与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宜大于10m;
2 除工艺设计要求外,展厅与教育用房不宜穿插布置;
3 贵宾接待室应与陈列展览区联系方便,且其布置宜避免贵宾与观众相互干扰;
4 当综合大厅、报告厅、影视厅或临时展厅等兼具庆典、礼仪活动、新闻发布会或社会化商业活动等功能时,其空间尺寸、设施和设备容量、疏散安全等应满足使用要求,并宜有独立对外的出入口;
5 为学龄前儿童专设的活动区、展厅等,应设置在首层、二层或三层,并应为独立区域,且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,设于高层建筑内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。
4.1.7 通向室外的藏品库区或展厅的货运出入口,应设置装卸平台或装卸间;装卸平台或装卸间应满足工艺设计要求,且应有防止污物、灰尘和水进入藏品库区或展厅的设施,并应有安全防范及监控设施。
4.1.8 博物馆建筑内藏品、展品的运送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通道应短捷、方便。
2 通道内不应设置台阶、门槛;当通道为坡道时,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:20。
3 当藏品、展品需要垂直运送时应设专用货梯,专用货梯不应与观众、员工电梯或其他工作货梯合用,且应设置可关闭的候梯间。
4 通道、门、洞、货梯轿厢及轿厢门等,其高度、宽度或深度尺寸、荷载等应满足藏品、展品及其运载工具通行和藏具、展具运送的要求。
5 对温湿度敏感的藏品、展品的运送通道,不应为露天。
6 应设置防止无关人员进入通道的技术防范和实体防护设施。
4.1.9 公众区域的厕所应符合下列规定:
1 陈列展览区的使用人数应按展厅净面积0.2人/m2计算;教育区使用人数应按教育用房设计容量的80%计算。陈列展览区与教育区厕所卫生设施数量应符合表4.1.9的规定,并应按使用人数计算确定,且使用人数的男女比例均应按1:1计。
2 茶座、餐厅、商店等的厕所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标准的规定。
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无障碍设计规范》GB 50763的规定,并宜配置婴童搁板和喂养母乳座椅;特大型馆、大型馆应设无障碍厕所和无性别厕所。
4 为儿童展厅服务的厕所的卫生设施宜有50%适于儿童使用。
表4.1.9 厕所卫生设施数量
4.1.10 业务区域和行政区域的饮水点和厕所距最远工作点的距离不应大于50m;卫生设施的数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》CJJ 14的规定,并应按工艺设计确定的工作人员数量计算确定。
4.1.11 应在博物馆建筑内的适当的位置设清洁用水池、清洁工具储藏室、清洁工人休息间、垃圾间。
4.1.12 锅炉房、冷冻机房、变电所、汽车库、冷却塔、餐厅、厨房、食品小卖部、垃圾间等可能危及藏品安全的建筑、用房或设施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布置。
4.1.13 当职工餐厅与观众餐厅合用时,应设置避免非工作人员进入业务区域或行政区域的安全设施。